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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存在六种重大违法情形的 上市公司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被认定构成欺诈发行强制退市情形,其股票被本所终止上市的,不得重新上市。上市公司存在下列重大违法情形之一的,其股票应当终止上市:(一)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裁判;(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三)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连续会计年度经审计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四)上市公司在申请或披露的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上市公司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作出有罪生效裁判;(五)上市公司最近六十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作出三次以上行政处罚;(六)本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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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jby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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