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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汕头违法擅自变更营业场所 副总遭警告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7日讯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汕头保监分局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下发的两张行政处罚决定书(汕保监罚〔2018〕1号、2号),经查,该公司存在未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职场照片、租赁合同、相关调查笔录及你公司相关分支机构地址及名称变更的请示文件等证据在案证明。
汕头保监分局表示,已于2018年1月31日向中国人寿汕头分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国人寿汕头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八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汕头保监分局责令中国人寿汕头分公司改正,并决定给予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关于调整汕头分公司党委、总经理室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寿人险汕党发〔2017〕14号)等任职文件,2017年8月8日至今,陈小红为中国人寿汕头分公司分管综合管理部的副总经理,为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汕头保监分局决定给予陈小红警告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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