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比例设定违规 太保产险收监管函忙自查

[摘要]短期团险产品因价格便宜,成为企业员工福利的重要组成之一。然而,这种低价福利的含金量却有待检验。

近日,保监会一纸监管函,显露出团险保障打折现象的冰山一角。

保监会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产险”)报备的《附加法定伤残鉴定标准保险(2015版)条款》存在未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的给付比例标准设定“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问题,违反了《关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3〕46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公平设定保险金给付比例”的规定。

“企业因为是为员工做福利而买的保险,不是员工私人的保险,企业考虑更多的是风险的转移,因此企业在买保险产品的时候有些看不懂条款,就会选便宜的,然而便宜的产品,保障并不会怎么高。”国家高级理财规划师邓楚俊说。

针对上述监管函,太平洋产险表示,该产品采用的伤残标准是依据有关国家标准制定,与之相对应的残疾程度与保险给付比例标准主要是依据公司多年经营企业客户的经验,为满足部分企业客户的保险需求而设定的。

仍用废止标准

对于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的标准,保监会早在2013年6月的《通知》中明确表示,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关于继续使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通知》(保监发〔1999〕237号)同时废止。

2014年1月,保监会发布《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行业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行业标准通知》)中表示,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制定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 0083-2013)为行业新的标准,按照《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章程》,全行业遵照执行。

依据《行业标准通知》,中国保险协会、联合中国法医学会于2014年1月共同发布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为1~10级,根据保额赔付比例从100%~10%,伤残等级每差1级,则赔付比例相差10%。

而在太平洋产险《附加法定伤残鉴定标准保险(2015版)条款》中,其残疾程度与保险金1~10级的给付比例为100%、75%、50%、30%、20%、15%、10%、7.5%、5%、2.5%。

显然,太平洋产险条款备案的版本为2015年,而新的行业标准是自2014年1月起已生效,标准设定存在明显差异。

太平洋产险方面称,由于与中国保险协会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的伤残标准和保险金给付比例有所差异,加之沟通解释不充分,出现了个别投保企业所属员工投诉的情况。

太平洋产险方面认为,该产品采用的伤残标准是依据有关国家标准制定,与之相对应的残疾程度与保险给付比例标准主要是依据公司多年经营企业客户的经验,为满足部分企业客户的保险需求而设定。

对此,保险经纪人尹泰芬对《中国经营报(博客,微博)》记者表示,团体险有些时候可以为企业投保做定制,有些保额和责任部分是可定制的,但是在赔付方面保监会明确规定的标准不可随意更改。

太平洋产险方面表示,自接到该监管函之日起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上述附加条款,并对相关产品进行梳理排查,如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低价背后是保障缩水

根据太平洋产险年报数据显示,2010~2016年保费收入排名前五的险种中,一直有意外险的位置。其保费收入分别为133.8亿元、150.7亿元、186.4亿元、239.9亿元、261亿元、250.2亿元、229.4亿元。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准精算师展凯对记者表示,短期险价格便宜,基本没有现金价值。这些产品的利润率高,但个人保单的量不易做大,所以保险公司更倾向于做企业客户团险,这样不但利润率高,而且还能兼具保费规模。

一般来说,企业为其所属员工买的保险,基本是团体保险。

对于团险便宜的原因,一位财险公司非车险业务负责人对记者表示,企业为员工投保,员工人数多自然保费规模大。那么其议价能力毫无疑问比个人投保强,因此保费就会相对便宜很多。

“企业因为是为员工做福利而买的保险,不是员工私人的保险,企业考虑更多的是风险的转移,因此企业在买保险产品的时候有些看不懂条款,就会选便宜的,然而便宜的产品,保障并不会怎么高。”邓楚俊说。

象聚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许建坤认为,有可能是企业投保时,保险公司并没有明确告知其赔付比例,或是告知了,企业并不了解行业赔付标准。

而一位业内人士表示:“有的公司为了便宜卖保险,在主险不能改的情况下,就会从降低其他保障上下功夫,比如降低伤残等级赔付比例。”

有分析认为,长险和短险这两类产品在面向市场推广之前,监管审核流程不同。像寿险、重疾险等需首先向保监会报审,审核通过后才能上线。但类似意外险、健康险等短期险,不要求都要进行报审,而是进行备案即可,之后保监会再进行随机抽查,只能发现一起处置一起。因此,保险公司便有了“钻空子”的机会。

许建坤进一步对记者表示,在财险公司中出现上述现象较为普遍。近几年的创新产品基本是财产险公司出的,而大部分产品更多的是噱头,缺乏实际保障意义,这类产品都是先销售,然后再报备,虽然很多都被叫停了,但由于是事后监管,其不良影响已经产生了。

保监会披露数据显示,2017年前三季度保险消费投诉情况通报表明,财产险公司涉嫌违法违规投诉量中,太平洋产险居第三位;财产险公司合同纠纷投诉量中,太平洋产险居第四位,其中因理赔纠纷的投诉量为2167件。

值得一提的是,太平洋产险此次收到的监管函,与保监会在2017年7月开展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专项整治工作密切相关。

根据保监会印发《关于开展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显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为财险公司产品开发是否符合《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违反保险原理、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情况。

近日,2018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召开,会议指出,我国保险业已经进入新时代,面临的主要矛盾已经演进为不平衡不充分的保险供给与人民群众日益迸发、不断升级的保险需求之间的矛盾。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在会上表示,坚决整顿市场乱象,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和市场乱象,形成高压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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