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70万元买到假名画 收藏家起诉卖家获支持

花70万元买到假名画 收藏家起诉卖家获支持

史国良

书画爱好者李先生以70万元的价格从张先生处购买一幅名人国画,后发现为假画,双方因退货发生纠纷,李先生将卖家张先生诉至法院, 要求返还购画款70万元,承担相应利息。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撤销李先生与张先生就画作《金秋》达成的买卖合同,张先生返还李先生购画款70万元并支付利息,李先生在收到上述第二项全部款项后将画作《金秋》返还给张先生。

2014年7月4日,李先生经人介绍与张先生见面并至张先生家中。张先生向李先生出示数张书画,李先生与其协商购买其中一张署名史国良题为《金秋》的国画。双方商定价格为72万元。李先生共计向张先生支付了70万元,并出具了欠条。欠条载明:今从张先生处购买史国良4尺整纸画1张,价格72万元整,已付70万元,尚欠2万元,稍后结算。张先生在上述国画背面签名,并将画交给李先生。当晚,李先生通过朋友将其所购画作照片发给史国良。次日,李先生得到回复该画为赝品,随即到张先生家,要求退画退款。张先生未同意。此后李先生多次要求退款未果。2015年6月25日,李先生再次找到张先生要求退款,并报警。双方在派出所签署《派出所报警调解约定》,其上载明,2014年7月4日,张先生卖给李先生国画一张(作者史国良),第二天李先生找到张先生称该画为假画,要求退购画款70万元。张先生认为该画为真,不同意退,双方因此形成纠纷。双方同意下星期一上午十点再到派出所接受调解处理等。2017年2月11日,李先生持该画请史国良鉴别,史国良出具证明载明:此幅署名金秋的作品是仿制本人同名作品之伪作。后李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并要求张先生退还70万元并支付利息。张先生主张其并未承诺该画为史国良所画,认为双方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已经履行完毕,不同意李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审理中,李先生主张购买前张先生向其介绍说该画是通过朋友从史国良处取得,并保证是史国良所画真品。张先生称该画其是从他人处购买,具体是谁记不清了;称其并未对该画进行详细的介绍,没有说该画来源于史国良,亦没有说该画为史国良所画。史国良出庭作证称李先生所持画作并非其所画,并提供了其所作《金秋》的图片。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向张先生支付价款,张先生将国画《金秋》出售给李先生,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

作为《金秋》真品的画家,史国良对该作品真伪的鉴别具有权威性,故根据史国良的证人证言,可以认定张先生出售给李先生的画作并非史国良真迹。张先生主张不确定该画是否其出售给李先生的画作,但该画作背面有张先生签名,其就该项主张亦未提供其他反证,故法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李先生主张张先生向其出售该画时声明为史国良真迹,张先生对此不予认可。但张先生持有的李先生出具的欠条上载明“李先生从张先生处购买史国良4尺整纸画1张”,双方在派出所签署的《派出所报警调解约定》亦有“张先生卖给李先生国画一张(作者史国良)”、“李先生找到张先生称该画为假画,要求退款,张先生认为该画为真,不同意退”等表述,均足以证明张先生出售给李先生时作出了保真的表述,故对李先生的该项主张,法院予以采信。

因张先生向李先生出售画作时声明为史国良真迹,但实际该画并非史国良所作,故李先生对双方买卖合同的货物质量存在重大误解。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因李先生在购买画作次日得知撤销事由,当日即向张先生主张要求退画退款,故其行使撤销权并未超过法律规定期间,法院对其要求撤销双方之间买卖合同的主张予以支持。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现李先生要求张先生退还70万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张先生退还李先生购画款后,李先生应当将所购画作退还给张先生。张先生对其所出售画作情况进行错误的陈述,对合同被撤销具有过错,李先生要求其赔偿利息损失,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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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假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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