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说明

最高法定调夫妻共同债务,小马奔腾创始人遗孀2亿的债不用还了?

作者:北京明诚律师事务所 张洪海律师

1月1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文件明确解释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用于对相关法条的补充,将于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近日,小马奔腾创始人遗孀“夫债妇偿”,被判背负债务2亿元一事,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讨论。腾讯财经特约作者北京明诚律师事务所张洪海律师做了如下解读:

一、司法解释出台背景

1.现行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规定的比较笼统模糊,不具有可执行性。

2.2003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从发布之日起就争议不断,各地法院执行标准不一,在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同时,也易产生让无辜夫妻一方承担债务的错误案件。

二、新的司法解释大解读

1.夫妻共同债务标准明确了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换句话说就是,夫妻一方不同的债务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债权人想让债务成为夫妻共同债务,怎么办?

一定,必须记住,事先让夫妻都签字确认,事先没签字的,也要想办法让夫妻一方追认,如补签确认函,电话录音、录像,微信、短信、邮件确认。

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当然的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没有例外。但债权人必须举证证明夫妻一方欠款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3.什么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简单的说就是非用于纯个人目的的生活需要,通常包括购买家用食物、能源、衣着、正当的保健、娱乐、医疗、子女的教育、保姆的雇佣、亲友之馈赠、报纸杂志的订购等。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这条规定实际分配给了债权人举证责任,增大了举证难度。

4.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如何适用呢?

根据立法法和法律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同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1月18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优于2003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5.新的司法解释是否适用于金燕与天津建银文化的案件?

由于新的司法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生效,我国法律一般不具有溯及力,所以,新的司法解释不适用于金燕与天津建银文化的上诉案,但对案件最终的结果会有一定的影响。

正文已结束,您可以按alt+4进行评论
责任编辑:zhongzhang
收藏本文

相关搜索

热门搜索

为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