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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通知征收民航发展基金 废止机场建设费

2012年04月17日08:49财政部网站我要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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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民航发展基金4月起开征,国内航线旅客每人次50元,国际航线90元,原机场建设费规定废止。与此前相比,旅客乘国内航线支出不变,国际航线多支出20元。

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2]17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航空公司:

为规范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民航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批示要求,制定《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二○一二年三月十七日

>>相关阅读:机场建设费征收由来及争议

附件:

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民航事业发展,根据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航发展基金由原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原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合并而成。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上缴中央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等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条 在中国境内乘坐国内、国和地区(香港、澳门和台湾,下同)航班的旅客(以下简称“航空旅客”),以及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并使用中国航线资源从事客货运输业务的航空运输企业和从事公务行的通用航空企业(以下简称“航空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民航发展基金。

第六条 航空旅客按照以下标准缴纳民航发展基金:

(一)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每人次50元;

(二)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旅客每人次90元(含旅游发展基金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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