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的资本市场终将定格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身影。并不是特定的哪一家,哪一批,甚至哪一个类型,而是作为一个整体,上市公司大股东注定无法被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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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们,以最实际的行动在股市低迷的日子中表达了对上市公司股价的呵护之意,对公司前景的坚定之心,他们所掀起的增持浪潮宛如划过天际的白色闪电,开启了A股弱市格局增持的风潮,亦让上市公司回购在这种温暖的氛围中产生。
政策特辟绿色通道
时间追溯到2008年的8月,当月解禁的大潮摆在眼前,伴随着宏观调控、通胀压力、次贷危机、上市公司业绩增速回落诸多因素,促成了表面平静背后的暗流,包裹在夏日的躁动不安中,股指陷入微妙时期,而个股面对解禁压力则噤若寒蝉。
在此之前,为了能够稳定市场,约束大小非抛售解禁股的冲动,证监会自4月开始连续出台政策,包括推出大小非大宗交易平台、颁布《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规范减持等。沪深交易所也连发细则同时通报批评违规减持案例,剑指大小非解禁。而后证监会加强大小非减持信息披露,要求大小非减持需定期披露。
然而时间终将会把市场推到解禁节点,这是上述规范化政策也无法改变的。此时再也没有比增持更符合时宜的提议了。这一在成熟市场较为普遍的行为通常被施加严格但也相对富有弹性的监管措施,在股市低迷时期往往能够起到引导投资价值、维护公司的公信力的作用。在2002年香港股市低迷时,长江实业等一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曾通过增持股份向市场发出积极信号稳定投资信心。
而在这一轮股市调整中,虽有零星几家大股东表示研究增持计划,亦有丽珠B开创的B股回购先例,却尚无A股市场的大股东普遍性增持,面对市场的呼声,当时大股东自由增持“先审后行”的规定客观上对大股东的增持也并没有提供多少便利空间。
星火要燎原,也要借助政策东风。
2008年8月27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修改后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其中第六十三条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的,由事前申请调整为事后申请。由此,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增持行为将更具有灵活性。
同时,该管理办法还规定了“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等其他六种情形下,可向证监会申请以简易程序免除发出要约,申请程序则与修改前一样。
在此方案修改前规定,如果大股东所持股票比例达到30%,再增持公司2%以上股份时,必须事先提出豁免申请。而这项原规定显然不利于大股东增持方案的实施。新规定相当于为大股东的自由增持开辟了绿色通道,节约了时间成本,从而鼓励大股东对上市公司实施弱市增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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