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陈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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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风塑业控股子公司安徽国风木塑科技有限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通知书,仲裁委就泰森挤出技术有限公司与国风木塑生产线买卖合同争议案做出受理决定,目前该案尚未做出裁决。
2006年4月3日,国风木塑和安徽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一方与泰森公司签订合同,由国风木塑公司向泰森公司购买一套年产1万吨生产线,包括所有设备及技术服务的合同总价349.8万欧元。合同签订后,国风木塑于2006年5月22日向泰森公司支付了32.997871万欧元预付款。因国风木塑与泰森公司就挤出设备交付和付款时间未能协商一致,泰森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泰森公司提出的仲裁请求包括:解除与国风木塑和安徽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在以所收到的32.997871万欧元预付款补偿申请人所遭受的部分损失的情况下,国风木塑和安徽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还须再支付赔偿金143.737929万欧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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