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对违规信息披露处罚太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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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会长沈四宝教授认为,对中捷、九发两案,仅就信息披露的问题处罚还不够,应该结合两案专门出台一部新的行政处罚条例或规则,对类似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出调整,否则不足以遏制这种行为的发生和存在。
沈四宝认为,现有的一些监管措施过于原则性,而在其仲裁的不少案件中都发现,不少公司特别是民营公司在并购中做假账、低估目标公司资产等问题还是非常严重的。一些民营企业确实把自己的财产和上市公司财产混为一谈。因此,无论是在立法上、专业教育和宣传上,都要加强类似的教育。
更加重视会计师事务所作用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保树认为,证监会现有针对信息披露违规的处罚是适当和够用的,不需要就大股东挪用上市公司资金再行制定其他的行政处罚措施。他认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尽量利用现有的法律资源,包括现有法律规定的监管措施和民事诉讼渠道。另外,应该充分发挥《公司法》赋予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王保树说,2005年公司法修订后,公司法增加了第170条、第171条的规定,但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应该借鉴法国公司法的做法,充分运用公司法的以上规定,提高外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地位,将其作为公司治理的一部分。
而从行政监管的角度来讲,证监会这次依据证券法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对中捷股份、*ST九发两起违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案的行政处罚是适当的、及时的。
刑法“挪用资金罪”或能适用
刑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谢望原认为,刑法第272条规定了“挪用资金罪”,这一规定在证券市场领域的适用问题值得业界研究,大股东擅自挪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他说,现行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为挪用资金罪。这一罪名适用于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当然包括非国有的上市公司。
从上市公司中捷股份董事长蔡开坚的行为来看,当事人未经合法程序,擅自挪用大量资金给自己控股的中捷集团进行营利性活动,至少其形式上已经触犯了刑法第272条的禁止性规定。
公司治理“实”字当头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赵旭东认为,当前公司治理重形式而轻实质,重程序而轻实体,影响了公司治理的实际效果。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将公司治理的制度、措施、机制落到实处,追求实效。
至于如何追求公司治理的实效,他认为,可以从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进一步合理界定公司治理主体和责任主体。
二是强化外部审计机构的责任。目前的制度和规则在这一环节上缺少更强有力的约束,这也是制度设计中应该努力的方向。
三是强化现有的独立董事制度。赵旭东认为,首先要建立科学合理的任免机制。他建议,建立独立董事协会的机制,或者建立类似“独董专家库”的机制,随机抽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让独董真正能够对中小股东负起责,而不是只对大股东负责。其次是加强对独董的责任追究,在建立独董责任“硬约束”的同时,切实让他的每一次投票和责任联系在一起。此外,还应改革独立董事的薪酬机制。
强化对上市公司物权尊重的观念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认为,证监会对两个案件的严肃查处,非常必要和及时,对于保证上市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意义重大。从两个案件的产生根源看,对上市公司物权尊重观念的淡薄是一个重要原因。树立上市公司财产权的观念,并强化民事责任,将是上市公司治理最缺失的两个制度构建。
王利明认为,不少上市公司财产权的概念相当薄弱,将来需要大力宣传这个概念。挪用上市公司的财产就是侵占上市公司的物权,就是一种侵权行为,不容置疑。
此外,还要进一步强化民事责任。仅仅通过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是不够的,要通过利益机制调动广大股民参与监管的积极性,让股民从切身的利益考虑,从他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的角度参与监管。如此才能形成一种强大的监管资源,对侵占上市公司财产行为形成震慑。
应设立“关联交易审查委员会”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慈蕴认为,从完善公司治理制度的角度考虑,应该专门成立一个以独立董事为主的“关联交易审查委员会”,这样有利于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平性。
按照现有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应成立战略、提名、薪酬考核和审计四个专业委员会。而设立关联交易审查委员会是结合我国国情的必要之举。此外,对于交叉任职的人员,包括董事、经理和股东身份的交叉,也应一律要求定期在董事会、监事会就有无关联交易问题、有无资金占用问题的信息做出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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