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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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
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7年2月5日至2月6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为海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的规定,公司与海通证券签订了《关于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上市之保荐协议》,保荐期限至2009年12月31日止。
2008年4月30日,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议案》,并于2008年6月27日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签署了《关于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协议》,聘请其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并自2008年6月27日之日起,由平安证券承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工作,期限至2009年12月31日。平安证券指定保荐代表人乔军文先生、周宇先生负责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
特此公告。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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