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06 证券简称:莱宝高科 公告编号:2008-017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6月1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和议案于2008年6月12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12人,实际表决的董事12人,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经审议,与会董事以通讯表决方式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第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深证上[2008]49号)的规定,现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第一次修订稿)》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第二次修订稿)》全文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次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深证上[2008]49号)的规定,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第十三章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制度”有关条款作出修订。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次修订稿)》全文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鉴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为满足部分客户所需产品的灵活送货要求和运输光明工厂与南山工厂间原辅材料等物料的需要,公司需采用自有货车完成上述货物运输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并获深圳市交通局核准,许可公司自有货车用于上述目的道路货物运输。根据该核准文件要求,公司经营范围中应增加“普通货运”内容,并结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拟将公司经营范围修订为:
生产经营彩色滤光片、触摸屏、镀膜导电玻璃及真空镀膜产品,开发相关技术设备并提供相应的技术咨询服务。液晶显示器件及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和销售;普通货运;经营进出口业务;投资兴办实业。
该议案将提交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章程(第三次修订稿草案)的议案》
根据200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公司于2008年5月13日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每10股转增3股)后,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由25,376万元变更为32,988.8万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的要求,公司应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等事项;以及公司拟增加经营范围内容等原因,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见附件。
该项议案将提交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三次修订稿草案)》全文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表决结果: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公司光明工厂的议案》
随着公司光明新厂区建设工程基本完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在该厂区逐步开展。鉴于公司注册地(住所,即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朗山二路,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注册地(住所)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必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为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便于统一管理,减少公司管理架构层级,同意公司在深圳市宝安区光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设立光明工厂。
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光明工厂属于分公司性质,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任命王亚俊女士为公司光明工厂负责人,授权其签署工商登记申请文件及公司职能部门办理相关的工商登记手续。
表决结果: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6月19日
附: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正案
根据200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公司于2008年5月13日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每10股转增3股)后,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由25,376万元变更为32,988.8万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的要求,公司应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等事项;以及公司拟增加经营范围内容等原因,现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作出如下修订:
第二条 修订为: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2000年10月19日深府函[2000]64号文批准,由深圳莱宝真空技术有限公司依法变更设立,深圳莱宝真空技术有限公司的原有股东即为公司发起人;公司于2000年10月31日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2001年11月13日,原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外经贸资二函[2001]1059号文对公司的设立进行了确认。
公司现营业执照号为:440301102851115。
第六条 修订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2,988.8万元。
第十三条 修订为: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和经营彩色滤光片、触摸屏、镀膜导电玻璃及真空镀膜产品,开发相关技术设备并提供相应的技术咨询服务。液晶显示器件及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和销售;普通货运;经营进出口业务;投资兴办实业。
第十八条 修订为:公司股份总数为32,988.8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57,714,038股,占公司总股份47.81%;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72,173,962股,占公司总股份52.19%(其中:国有法人股105,212,640股,占公司总股份31.89%;境内非国有法人股36,504,000股,占公司总股份11.07%;境内自然人持股30,457,322股,占公司总股份9.23%)。
第二十八条 修订为: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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