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您之前写过一篇文章,就是《达能的中国战略向何处去》,指出了达能在与国内企业合资过程中采取的一些“手段”,剖析了这其中达能在并购、法律、舆论等方面的战略,您能和我们网友详细介绍一下达能的这些战略吗?
吕良彪:一方面我要感谢达能,达能在中国这十年的并购,中国经济、生活当中的这样一种努力,给我们很大的启发,给我们很多的教育,我觉得应该感谢它。对于中国的民族经济更好地走向世界我觉得是有启发意义的。第二,我要感谢宗庆后先生,他所领导中国经济和强大的跨国经济之间的这样一种博弈,带给我们的震撼和思考应该说是非常大的。
具体到达能,07年以前我都是把它作为一个成功的样板告诉大家,96年进入中国,到06年的时候,它已经投资了中国乳品饮料行业七大龙头企业,包括正广和、益力、汇源、蒙牛、光明、娃哈哈、乐百氏,每一个都是叫的响的企业,这些企业和中国企业海外并购那种“人家不要了,我拿过来”的做法是一个鲜明的对比,达能都是高起点的并购。同时他们是并购中国七大龙头企业,这些企业都有相互的竞争关系,我都能够派出董事掌握你们的核心机密。而且这些企业,06年我看到的企业是接近四百个亿的营业额,可以想一想,达能已经相当程度上把中国乳品饮料这个市场当作它全球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应该说在中国这个市场上是叱咤风云。不过现在,光明退出来了,蒙牛离开了,娃哈哈又怎么样,都合作不下去,达能在印度和印度的企业也“离婚”,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结果呢,我在反思。跨国企业进入中国和中国企业做出国门,有很多案例。我觉得达能的战术非常有效,但是战略出问题了,第一个就是战略方面的问题,投资战略,任何投资人都希望投资利益回报的最大化,为了达到这样一种利益,可能有很多手段,中国人讲度、平衡、均衡,投资商利益最大化的过程当中,和东道国总是有一些突出,如果过度伤害东道国的经济、感情和其他一些问题的话,这个注定要出现问题。所以处理跨国经济的时候一定要有度,如果贪婪无度肯定要出问题。这种无度可能表现在对中国法律的漠视,中国感情的漠视,中国习惯的漠视。这样的话可能就会有问题。
第二个是并购战略,首先在控制公司股份方面非常有经验,06年,合资之初说的是娃哈哈集团控股39%,娃哈哈美食城控制20%,达能控股41%,宗庆后觉得我控制是最大的,但到真签合同的时候又出现了一个金加公司,这是达能在新加坡注册的一家公司,注册这个公司就是为了控股娃哈哈,在那边不做业务。两边加起来形成一个公司,控股51%,谁控股了金加公司,就相当于控股了娃哈哈。金加成了达能的全资子公司,那么娃哈哈也就成了它的控股公司。这个过程当中,有一些办法。汇源股份开始只占20%,后来通过反稀释条款,使它的股份到了24%。我们看到的是汇源集团成熟了,通过增发,又回到了20%,我看到中国企业这样的进步,我很兴奋,很愉悦。在这样一个过程当中,中国企业走向世界,要聘请专业人士,它不是成本,而是投资,会获取非常大的回报。
达能在控制公司方面也非常有经验,比如说董事会,郑万河占50%的股份,但同样要求要比你多一个股东,理由有各种各样的,反正控制这个董事会。它对董事会的权限进行一些科学的设定,比如说有些董事是一致通过的,有些是单方有否决权的,有些是简单多数就可以通过的,这里都把总经理的任命为简单多数通过通过。另外在合同章程之中给中方经营者设定很高的任务,你完成不了就走人。在乐百氏的何伯权就是这样,你完成不了就给你踢出去了,整个乐百氏就完蛋了。娃哈哈如果不是有宗庆后这样非常强势的人物,不知道会不会重蹈乐百氏的覆辙,我相信这样的情况任何人都不想看到。跨国公司并购的时候往往是占你的股权,全你的经营队伍,雪藏你的民族品牌,这个中国已经有了很大的教训。
第三方面可能是法律战略的问题。达能作为一个在全球有熟练法律事务经验的跨国经济,非常厉害。从“达娃之争”当中显现的非常厉害,第一个是管辖权,他们和中国公司的合同,都有在国外的管辖权,给发展中国家的这些企业造成一种恐慌,因为你没到过外国。我们通过股东代位诉讼的研究,娃哈哈工会执代会作为娃哈哈集团的股东,属于独立的民事,成功地冻结了它的一些股权,无论是对于司法还是解决问题都是很好的创新。这是程序上的。实体上我觉得是更主要的问题。第一大问题是商标侵权的问题,这是它开始提出来的问题。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呢?我出了一个法律意见,我不知道他们是否认可,但我注意到在斯德哥尔摩仲裁当中已经不再提这个商标侵权的问题了。06年商标转让合同,商标没有批,就无法解除。双方签了一个商标许可合同,有两个版本,国家商标局批的合同,相当于普通的许可和再许可,我让你用,你也可以再让别人用,在发生冲突的时候,肯定是法律效力高的优先。任何合同约定都不能够违反强制性法律的要求,变相转让商标是不允许的。其实娃哈哈企业在成立之初就有三种主体,包括娃哈哈的股东、娃哈哈合资企业和大量非合资企业,开始都是一直并存的,在2005年双方签了一个合同,补充协议里面允许这些非合作企业可以使用娃哈哈商标。还有一个同业竞争的问题,像新疆等地区已经判决了,认为宗庆后没有同业竞争。相反可能达能有一些问题。现在在斯德哥尔摩仲裁更多的是,达能作为公司大股东,却没有办法对公司进行有效控制,公司可能沦为空壳,法律的控制权是给你的,你实际上不具备管理和控制公司的能力。这是两个概念。当时说达能要撤回娃哈哈三百名经理人,我当时做了一个声明,你行使你的股东权利,但没有权利伤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利。法律战略的基本问题,我还可以做很多剖析,时间原因就不详细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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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底翻身疯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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