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持人:这个事情出来以后,大家更加关心双方的和谈还能不能继续,合资公司到底以后何去何从?您觉得他们双方是继续合作的可能性更大,还是会像有的媒体说的,“离婚了”,破裂了,不再合作?
吕良彪:首先我对达能、娃哈哈双方领导人的智慧充满信任,他们应该有足够的智慧去解决他们之间这样一种问题。我们当然可以提供一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但有些事情,恐怕不是以人为的意志为转移的,“达娃之争”将来向何处去,大家希望和平解决这个问题,所有的争执其实都是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在解决这个问题格局当中多争取一些属于自己的利益。但我觉得前提是解决问题的诚意,以及双方沟通的合适方式和技巧,以及利益再分配的这么一种方案,合理的利益分配和再分配,这是重要的东西。
目前来说,双方都会有一些指责。我也在反思,我们总在抱怨,娃哈哈满腔诚意也好,好像没有感受到达能的善意,似乎感受到来的都是一种非友善的东西。我想这可能是事实。但另外有一种可能,是不是双方存在一种文化上的差异,或者是沟通上的差异,或者其他因素,使双方没有达到一种很好沟通的状态呢。我觉得这种可能性也是存在的。这是第一点。
第二,双方的战略有没有可能再继续合作下去?如果双方的战略没有可能再继续合作下去,或者说实在一方被伤害太深了,无法合作下去,我觉得也有其他的解决办法。我一直是“达娃之争”所谓的主和派,我不主张非常愤怒地用口水解决问题,任何诉讼,任何舆论战都是为了解决问题经历的这么一个过程,必然需要经历的过程。双方把牌打出去,你要达到一种和谐,你得动心,你得想达成一致,而且达成一致得自己情愿,如果自己手上还有什么牌没出,可能心不甘,情不愿。我觉得双方走向和谐,走向问题的解决必然有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当中发生一些什么问题都很正常。
至于未来的走向应该说有多种可能。前面是说双方经过三次谈判,确实我非常遗憾没有达成这样一种一致的意见,各种原因,媒体报道的也很多,我就不再重复了。我非常希望还能有第四次,双方本着这样一种包容、宽容、善意、和谐去解决这个问题,我觉得还是有这种可行性的。前提是必须存在的,不存在我要跟你同床共枕,手里还拿着一个刀子捅你,一方面你要跟我合作,一方面说我是罪犯,把我弄到牢里面去,这个可能是有问题的。合作的方式也很多,包括重组、上市等等,分的方式也有可能,比如说达能退出。我们注意到强制并购的时候,达能提出并购51%的娃哈哈股份,开价是二十多亿,而他卖自己提出的是二百多亿,这可能不是一个非常有诚意的谈判态度。
还有一点,我今天提了一个观点,如果一方确实没有这种诚意,或者伪装这样一种诚意,但是背后做很多不应该做的事情,以至使双方没有办法进行合作,就像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当判决它离婚,可以启动司法程序,可以提前解散这个公司,这也是一种全新的思路。以前我们总是在保持公司的这么一个条件下谈未来,我觉得这也是一种解决办法。清算公司,该属于谁的就属于谁。
主持人:您刚才说,双方继续合作有合作的方案,实在谈不成的话,分也有很多种选择的路径。在您看来,如果他们能够继续合作的话,可能会采取怎样的方式?您觉得双方如果取得突破的话,那么这个突破点是什么,什么样的方式对双方未来都是有利的?
吕良彪:可能性我刚才都提到了,最合适的选择,我还是相信他们自己的选择。清算公司是最彻底的一种办法,如果双方实在有这样一种司法的程序在这个地方,这种方式对于双方理性的考虑和解决这个问题应该是有帮助的。
主持人:我知道您一直在跟进娃哈哈和达能之争的纠纷,您之前和和君创业的李肃和您的同事钱律师都一块做了努力,现在达能和娃哈哈的纠纷有没有一些新的进展?在您处理这些纠纷的过程当中,例如像商务部这样的国家主管部门,他们对于纠纷有什么态度,有没有给出一些建议?
吕良彪:你提出了一个很好的问题,发展中国家,或者任何一个国家,对这样一种全球化背景之下的法律战略问题,特别是发达国家,他们对这样一种外资的并购,外资的进入是有一整套的法律体系。我们中国这套法律体系开始完善,最主要的是两个方面,一个是公法方面,涉及到国家经济安全的问题,像我们提到的税务问题。并购方面,像商务部等几部委06年9月份发了一个关“于外商投资者并购国内企业的相关规定》,是商务部十号文,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的企业,就是外资进入国内,能够投向哪些产业,经过什么样的程序,国家对它是有一种控制。我们国家也有很多,我们在走出去的时候,我们在美国的并购,包括中航油、中海油,商业谈的都很好,双方都乐意接受了,但是美国政府、加拿大政府就是把你否决掉,没有什么原因,就是因为国家经济安全,或者说就是不喜欢你,不乐意你到这个地方来,或者有议员进行游说等等。我们现在对于反垄断,国家经济安全、反不正当竞争,开始都有一种公法的调整。
另外就是双方之间司法的调整,比较集中地在《公司法》、《证券法》里面,如果公司之间发生了诉讼,包括这次我代表娃哈哈工会起诉达能,这些的东西在我们国家越来越完善。在清算方面,像《公司法》183条和其他相应的法律法规也都规定的非常明确。公司重整、上市,商务部原来的外经贸委的相关文件,包括中国《证券法》、《公司法》规定都很明确。所以解决“达娃之争”,公法和私法依据在中国都是具备的,任何一种法律操作我们都可以很顺利地向前进行,可能会有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但是针对“达娃之争”这样一个民事诉讼而言,我们经过认真的论证我们是有非常的信心去把它做好的。但是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我们希望和谈解决问题,希望双方都真正拿出诚意来。
|
·上海出现超小户型
·欧洲央行加息25个基点
·吉野家上调0.5元至1元
·私募底仓! 预增300%翻番牛
·当家主播的豪宅大比拼
·谷歌员工的“腐败”生活
·中国最富有的企业排行榜
·九城市男人购房能力调查
·曝买入名单!
抄底翻身疯牛
| 今日TOP | 本周TOP | 总TOP | |||
| 关于腾讯 | About Tencent | 服务条款 | 广告服务 | 腾讯招聘 | 腾讯公益 | 客服中心 | 网站导航 | |
| Copyright © 1998 - 2008 Tencent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 ![]() |
| 腾讯公司 版权所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