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解读
直销监管网正建设中
上月末,国家工商总局打击传销办公室负责人刘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首先解答了Q金业务为何被工商部门定性为非法传销。他指出:从传销制度本身来说就是欺诈,即少数人通过高额回报这一诱饵骗取并分得大多数人的钱。许多参与传销的人,常常误认为是政府查了才使自己受损失。事实上,只有这样才避免了更多人被骗造成损失。其实,即使政府不管,传销网络也不能无限扩大,总有一天会崩盘。上线和组织者从业务设计当中、从制度上为自己设置了提取收益的便捷途径,换句话说,Q金会员的钱有可能早就被这些人瓜分了。东窗事发前公司本身就没有钱了,会员们如何能挽回损失?
据刘敏透露,由于如Q金网一类的新兴的网络传销案件在查处中频遇定性难、取证的法律效力问题,同时为解决传销违法活动的滞后特性,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将于年内出台《查处和取缔网上传销案的规定》。同时,还将通过与信产部、公安网监联合建立一张全新的监控网络,借此,将能加快认定及查处网络传销类案件的速度,以防止更多人被骗。工商总局的直销监管网一旦建设完成,今后如果发现疑似传销的案件时,人们就可很便捷地登录该网站进行举报。
对于记者提出的,若确有不明真相又确实未借此发展会员获利或自己获利的会员,在法院对涉嫌非法传销的公司的行为判定违法之后,且公司账户还有钱时,能否对这类会员予以退还会员费时,刘敏表示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不能因为同情而予以赔付。他强调说:“一般而言,参与传销本身就是违法,不能按消费者的身份予以退赔。这些参与者从法律上看都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被骗者也是施骗者。查处是为防止更多人受骗,要求赔偿的法律依据不足,这些人是层层在分这些钱。”但是,国家对于一般的参与者,多采取惩治和教育相结合的方法,没有判定他们有违法行为,一般会处以1000元的罚款。但是,本案中的会员能否最终获得入会费退赔,还要看法院对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最后判决而定。
律师说法
参与传销应担法责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向记者表示,当前,网络传销与典型传销一样在司法判决时,都是依照《禁止传销条例》及《刑法》,参与传销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
依照禁传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其行为构成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刘敏表示,依照我国刑法,对传销案件主要头目的刑罚最高为5年,但通过多年的查处案件发现,这一打击力度还不够,他们认为应该加高刑罚年限。
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依照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同时,在第二十六条中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为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名词解释
什么是网络传销?
作为国家打击传销第一线的行政执法人员,刘敏对具有网络传销特性的Q金会员就工商部门做出的传销定性所持的怀疑,给网络传销一个明确的定义。即:网络传销与传销的区别仅在于传销者利用的载体不同,其实体仍是以传销为主,假借电子商务的名义,通过互联网进行虚拟交易,并以拉人头提取报酬。通常体现为利用互联网发布一些虚假致富信息,以欺诈的手段来敛财。其特点是无地域限制、传播快、私密性强、执法难(认定和打击)。正是基于这些特性,其正呈现逐年上升的势头。
[责任编辑:race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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