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客户分析
(1)根据地区、客户、产品、销售员对销售情况进行分析,实现三维的综合分析。
(2)对同一客户不同产品、不同客户同一产品的销量、销售额、利润贡献等方面进行分析,对外便于售后服务及定期访问。
(3)客户信用管理,确定授信额度及时限。
(4)对品种、内外销、地区销售情况的历史及现状的分析。
(5)提供销售毛利表、产品增长分析表、产品流向分析表等各类管理报表。
(6)分析客户的销售趋势和购买习惯。
4.营运效率
营运效率主要体现在存货和应收账款两个指标上,国际上通用周转天数,而非国内的周转率(周转率的分母简单加权平均,很不科学),计算的方式也不一样。
(1)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原美国强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钱顺江先生介绍了应收账款周转天数的计算方法,非常富有新意,较国内常用的计算方法更为符合实际,为便于说明该指标的计算,举例如下:
某公司2004年3月31日的应收账款余额为8601万元,其中1月份销售额为3652万元(不含税,下同),2月份销售额为2585万元,3月份销售额为2546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则如表1。
表1
不含税销售收入 增值税税率 含税销售收入 日历天数
2004年3月 3652 17% 4273 31天
2004年2月 2585 17% 3024 29天 并非28天
2004年1月 2546 17% 2979 31天
应收账款余额 - 含税销售收入 =
=8601 - 4273 = 4328 > 3024 31天
=4328 - 3024 = 1304 < 2979 29天
=1304 ÷ 2979×31 = 13.6 13.6天
2004年3月31日应收账款周转天数为: 73.6天
(2)存货周转天数。由于各时点的存货连接起来并非呈平稳曲线,故国内习惯使用的以期初与期末存货的加权平均计算存货周转天数,并不一定有道理。我们可以借鉴日本的计算方法,先分解:
原材料回转周期(月数)=原材料年末存货额÷(年材料费÷12)
在制品回转周期(月数)=在制品年末存货额÷【(年材料费+年总生产费用)÷24】
产成品回转周期(月数)=产成品年末存货额÷(年销售成本÷12)
根据上述计算公式,可以变通计算三类某月份存货的回转天数,三类存货的回转天数相加,即为存货周转天数。
(3)库存保障倍数。笔者根据多年的研究,试图揭示库存的呆滞程度,觉得库存保障倍数是个非常好的指标,库存保障倍数=月均销量÷月底库存量,它反映了库存的安全程度。库存保障倍数越高,说明库存的流动性越强,积压的可能性越小。
政策建议
政府要转变思路,转变职能,审批不是工作的全部,更要为海外公司提供公共服务,制定一些有利于海外公司发展的政策,以提高海外投资项目的成功率。
1.税收方面
(1)实行税收饶让办法,无论是否缔结双边、多边友好协议,对境外投资的所得收益一律抵、免按国内税法计算应补缴的各类税金,如境内投资方获得的境外股权转让收益、分摊给境外的各类费用等(如管理费、专利/专有技术使用费、品牌使用费)。
(2)考虑到境外工作人员的家庭必需支出及个人社会统筹金的缴纳,对在境外工作日超过183天/年的人员,由派出单位和境外企业两头发薪,不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仅就国内发放薪水计缴个人所得税。
(3)取消因全资和非全资投资导致计算方法不一致的规定,根据持有的目的和期限长短,区别对待。对创设、并购、境外债务人抵偿债务等以长期拥有为目的而取得的投资性质的股权,其分回的红利、股息等收益,按现有方法处理;对不以长期拥有为目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股票、债券、期货、期权等带有投机性目的的投资,其获得的收益/亏损按抵扣率计缴所得税。
(4)取消分国不分项抵扣法,对投资性收益统一采取定率抵扣法,抵扣率提高至现行税率(33%),也可按产业政策分档。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东道国/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环境与我国不同,导致在抵扣项目的定义、内容上不尽相同,而且会计政策、税收政策迥异,投资主体涉税人员没有能力区分差异,建议简化抵扣方法。
(5)对投资性收益实行先行收回投资法。对境外企业实际分回的投资性收益,首先冲减投资成本,视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待投资成本全部收回后,按照抵扣定率计缴所得税。
(6)由于东道国法律法规对我国国有企业设立独资企业的限制,出现了名义出资人和实际出资人不一致的情况,名义出资人的投资全部由实际出资人支付,由此会引起投资收益归属及所得税征管问题。建议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名义出资人所享有的收益/亏损由实际出资人享有/承担,来自于境外所得计征的所得税由实际出资人承担。
(7)对境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性项目、投机性项目的盈亏,应允许项目内相互弥补,但投资性与投机性项目之间不能相互弥补。
2.金融方面
(1)延长国内金融机构对境外投资中长期贷款的贷款期限,期限为5—10年不等,对国家鼓励性投资项目可适当放长贷款期限。
(2)实行普惠、特惠相结合的贴息政策。对一般性项目实行普惠制,贴息年限暂定为5年;对符合国家鼓励的项目,实行特惠制,贴息年限暂定为8-10年;对国家限制投资及投机性项目,一律不享受普惠和特惠政策。
(3)降低境内企业为境外提供担保、委托贷款的门槛。
(4)鼓励境内投资方通过境内金融机构发放对境外企业的委托贷款。
3.外汇管理方面
(1)除资本性项目外,凡经常性和非经常性项目,允许投资方与境外子公司相互调剂资金,实行备案制。
(2)对境外投资较多的企业,允许设立区域性离岸财务中心。
(3)简化境内企业为境外提供担保、委托贷款的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
(4)允许境内投资方与不同的境外子公司之间实行双边、多边的净额/差额结算,降低外汇交易成本,减少外汇资金浮游量。
外面的世界很精彩,外面的世界也很无奈。相比国际巨头,我们还在蹒跚学步,但国内企业不必妄自菲薄,只要我们虚心学习,积累经验,勇于创新,假以时日,在五彩缤纷的国际大舞台上,中国企业一定会大放异彩。
(作者系上海华源复合新材料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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