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动机
|
1986年制定《义务教育法》至今的20年中,中国的义务教育取得了巨大成绩,也暴露出不少问题。日前,《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引发社会各界的关注。在这样一个时刻,对中国义务教育20年的历史进行回顾、反思,对中国义务教育的发展提出展望,是需要的。
也只有直面已有的成绩和问题,中国的义务教育才可能在未来取得更大的进步。
劳凯声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所所长、教授
修订法律非常必要
新京报:如何评价这20年来的中国义务教育?
劳凯声:应当说,从1986年《义务教育法》出台以后,中国的义务教育有了较大发展,但我们还要看到,发展义务教育,除了要有法律保障,还要有公众的热情,要有政府的积极作为。从近些年来看,中国社会的变迁带来一系列新问题:比如国家与教育的关系、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保证人民公平享受教育机会等。这些问题在最近几年,特别是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突出出来,因此对《义务教育法》进行修订是非常必要的。
| ||||||||||||||
杨东平:现在看来,当时对义务教育的认识和理解有较大的偏颇。最重要的是没有意识到普及教育的重要性,没有充分意识到义务教育主要是国家的义务。在国外的《义务教育法》里面,绝大多数国家认为接受义务教育是公民的权利,国家的义务是为公民接受义务创造条件。在我国,由于这种观念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所以在义务教育的管理模式上采取了低重心的做法,即把义务教育的政府责任下放到了地方。
义务教育首先是政府的义务
新京报:在政府、学校、家庭中,义务教育首先是谁的义务?
劳凯声:所谓义务教育,它应当有三个特征:一是强制性:义务教育就是“强迫教育”,强迫每一个适龄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二是免费性:因为政府强迫学生上学,有家长可能会说:“我没有经济能力,上不起学。”所以如果不免费,强迫性就会成为一句空话;三是中立性(世俗性),以此使教育与宗教相分离。所以如果一个适龄儿童没有上学,有关机构追究其父母或监护人的责任,这是合理合法的。这和政府的责任是两回事。
新京报:监护人的责任与政府责任之间是什么关系?
劳凯声:保证义务教育能够实施、保证向所有人提供受教育的条件,这就是政府的责任。两者之间的关系,简言之,就是政府保证能够为人们接受义务教育创造相应的条件。义务教育方面的责任,处在第一位的应该是政府。政府应该办学校,培养师资,通过立法规定必要的办学标准并创造这样的条件,使得所有的人都有条件进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热门新闻
| 关于腾讯 | About Tencent | 服务条款 | 广告服务 | 腾讯招聘 | 腾讯公益 | 客服中心 | 网站导航 | |
| Copyright © 1998 - 2008 Tencent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 ![]() |
| 腾讯公司 版权所有 | |